第二十三章 四个特别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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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(1989)汉东高刑初字第001号

公诉机关:最高**检察院

被告人何黎明,男,1946年7月12日出生,原系京海市委书记。因涉嫌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经最高**检察院决定,于19**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。

本案由最高**检察院侦查终结,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。最高**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国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何黎明及其辩护人刘敬明、陈学礼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

被告人何黎明身为京海市委书记,利用职务便利,在干部选拔任用、工程审批、企业经营、治安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

滥用职权,违规决策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;

长期包庇、纵容黑恶势力,充当保护伞,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与社会秩序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何黎明身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,背弃宗旨,目无法纪,贪赃枉法,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,罪行极其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应予严惩。

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,严惩腐败犯罪,根据《*******刑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何黎明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;

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无期徒刑;

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二、被告人何黎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最高**法院提出上诉。

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审判长:周建明

审判员:林浩峰

审判员:崔卫国

一九**年十月十六日

(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)

书记员:马晓宇

看着手头这一份文件,梁远志人都傻了。

何黎明好像是昨天才被两规的吧?今天就宣判死刑了?这速度是不是有点不对啊?

哪怕梁远志再小白也清楚,从认罪到宣判死刑中间的时间不可能只有这么一点。

何黎明是一名市委书记,哪怕他已经认罪,也需要最高检侦查终结、起诉,然后出庭支持公诉。

再然后还要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全体签字表决,院长才能签发一审死刑判决书。

这期间最快都需要3-6个月,而何黎明这起案子呢?才一天!准确来说是不到24小时。

这可太恐怖了。

梁远志也不清楚到底是吴爽这么牛批呢,还是雷震这么牛逼,居然可以让流程内所有人都在第一时间配合签字。